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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1-14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资源林政管理

 

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10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经济林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上5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50%以上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处罚标准: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4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毁林开垦林地上有林木的,按照"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标准处理。

九、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照对本标准关于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的裁量标准执行。

十一、对"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

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2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面积2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

十五、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八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数量5立方米以上,木材运输证所载数量10立方米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运费,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表现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被破坏界桩(标)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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